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設立、分立、合并、撤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設立、分立、合并、撤銷的申請、受理、審查及作出許可決定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從事電子煙煙彈、煙具(包括電子煙煙具、加熱卷煙煙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煙草制品的煙具)以及煙彈煙具組合銷售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等)生產企業(含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
第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當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申請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當報經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獲得相關立項批準。
第六條?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向擬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分立、合并、撤銷,應當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電子煙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有電子煙生產所需要的技術和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四)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
申請設立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除應當具備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電子煙委托經營的相關條件。
第八條? 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企業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投資主體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投資主體為企業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主體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
2.擬設立企業符合國家關于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等的相關要求。
3.擬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地點、新形成的生產能力、總投資規模等。
4.擬投資項目的技術情況。包括擬投資項目使用建筑物情況、生產車間總平面布局圖、工藝設備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工藝技術方案、主要生產設備儀器清單及產品清單(按生產線進行報告)等。
(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等有關規定對新設立企業并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后從事相關生產活動的批準文件。
(三)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除應提交(一)中第1和2之情況外,還應提交電子煙委托經營相關材料。
(四)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投資主體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關于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該投資主體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或該投資主體的決策機構出具的其他證明文件。
(六)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投資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應當提交合資協議。
(七)擬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章程。
第九條? 分立、合并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立、合并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有與其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分立、合并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有電子煙生產所需要的技術和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四)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分立、合并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
分立、合并為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的,應當具備電子煙委托經營的相關條件。
第十條? 分立、合并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分立、合并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投資主體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投資主體為企業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主體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
2.分立、合并后符合國家關于企業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等相關規定。
3.擬分立、合并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地點、新形成的生產能力、總投資規模等。
4.擬分立、合并項目的技術情況。包括擬投資項目使用建筑物情況、生產車間總平面布局圖、工藝設備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工藝技術方案、主要生產設備儀器清單及產品清單(按生產線進行報告)等。
(二)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三)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企業遵守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的意見。
(四)分立、合并為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的,除應提交(一)中第1和2之情況外,應提交電子煙委托經營相關材料。
(五)分立、合并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應提交相應許可證或許可文書。
(六)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分立、合并申請,應當提交該企業股東(會)相關決議。
(七)企業分立的,應當提交該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產生的相關決議;企業合并的,應當提交合并各方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產生的相關決議。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申請撤銷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
(一)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因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
(四)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
(五)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依法被取消經營資格。
第十二條 ?申請撤銷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撤銷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名稱、住所。
2.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等。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四)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股東(會)關于解散該企業的相關決議。
(五)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產生的相關決議。
(六)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相關文件。
(七)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依法被取消經營資格的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 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由該企業投資主體向擬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出資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由投資比例較大的一方向擬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投資主體層級及投資比例均相同的,可由各投資主體書面協商一致確定其中一方為申請人。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分立、合并、撤銷由該企業或其投資主體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設立、分立、合并、撤銷時,申請人應當按申請事項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辦理窗口線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務服務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臺線上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法定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如有必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審批過程中需要開展現場核查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如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外承諾縮減期限的,以承諾期限為準。
第十九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并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通過公告欄或電子政務系統等方式,將有關許可事項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同意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設立、分立、合并、撤銷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分立、合并后,應重新申領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中的辦理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四條? 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投資設立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適用電子煙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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