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有與住所相對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是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基本條件之一。在入戶核查中,經常發現許多申請人特別是農村辦證群眾,其經營場所絕大多數與住所相連,即“前店后家”。如果嚴格按照“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的條件核查,可以說,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鄉村零售戶都不符合辦證條件。如何正確看待、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確保辦證依法許可、公平公正,筆者根據工作實踐,有以下三點思考與建議。
一、“相對獨立”是空間上的觀念,并非“全封閉式”的獨立。
眾所周知,零售戶開店需要固定的經營場所。現實中,零售戶固定的經營場所不可能是“一張圖紙”、統一模式,可謂“遠近高低各不同”。許多經營場所與住所沒有完全獨立,總有側門、通道、樓梯與住所相連。一些專賣執法人員對這一規定,在認識有“誤區”,執行中有偏差,他們入戶核查時,一旦發現辦證戶的經營場所與住所沒有完全獨立,就要求店主封閉與住所相連的側門、通道和樓梯,或者另行選址,否則不予辦證。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顯然違背了依法許可的初衷,是混淆了“相對獨立”和“全封閉式獨立”的概念。屬于自行設定的“土政策”,或者叫“霸王條款”也不為過。
因此,作為辦證核查人員,在入戶核查過程中,要正確理解相對獨立的概念,不能將“相對獨立”等同于“全封閉式的獨立”。只要辦證戶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一個整體空間內,即使有側門、通道、樓梯與住所相連,也符合“相對獨立”的要求,而不能以此為由,給辦證戶人為設置“障礙”。
二、制作辦證戶“經營場所”平面圖,要將卷煙庫房納入其中。
在市場監管中,專賣執法人員無權檢查零售戶的非經營場所。為此,一些違法違規戶抓住專賣執法的“短板”,故意將違法卷煙放在經營場所之外,比如臥室、倉庫、甚至衛生間、廚房等,以逃避執法檢查。有的執法人員對此深感無奈,常常束手無策,不敢越“雷池半步”,生怕執法法犯法,招惹官司。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在辦證核查時,要給辦證戶講清經營場所不僅僅是賣貨的場所,還包括存貨的倉庫,并在經營場所核查平面圖上,標明倉庫的具體位置。還要告知辦證戶,如果庫房變動,要及時通知專賣部門予以確認。這樣一來,專賣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就可以理直氣壯地進入零售戶庫房,開展依法檢查工作。但有一點要注意,不能進入零售戶非倉庫外的區域檢查,比如臥室、廚房、衛生間等。
三、零售戶在經營場所食宿,不能視為與住所混在一起。
現實中,有許多零售戶的經營場所是租賃的,也是名副其實的夫妻店。為了減少費用開支,也為了守店安全,他們需要在店里吃住。有的專賣人員認為他們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分,就讓他們撤床撤灶,否則予以停業整頓。其實,這完全沒有必要。因為,這種店大部分空間是用于經營的,居住的地方很小,有的僅有木板或布簾隔開,談不上有獨立空間的臥室。因此,對這一類型的店鋪,在辦證或實施檢查中,要向店主講清,店里居住的地方也是經營場所的一部分,要接受執法檢查。檢查時,當事人必須在現場。
總之,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必須具備有與住所相對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這是不容置疑的。作為專賣執法人員,要正確理解這一法律條文,在實際核查中多動腦、多思考,切忌“生搬硬套”,貽誤辦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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