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救濟權是被行政處罰的當事人非常重要的一項保障措施,其中包含了大到復議權、訴訟權、聽證權,小到陳述權、申辯權等。但這些救濟權利的運用大部分都是只要覺得處罰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就能夠行使,但聽證權卻是非常例外的。
2015年6月17日,A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市場檢查過程中,在張某(持證戶)經營的超市內發現渠道外卷煙20條。執法人員調查終結后,在向張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書時,張某申辯稱煙草專賣局未告知我聽證的權利,你們這是違法,我鄰居因為販賣假煙被取消了經營資格,煙草專賣局當時就告知了他享有聽證權。那么在本案中,A縣煙草專賣局是否真的違反法定程序呢?
解惑答疑: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法》賦予特定行政處罰案件中被處罰人的一種救濟權利,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那么本案煙草專賣局未告知其聽證權是否合法呢?《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一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違法煙草專賣品;
(三)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
(四)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通過《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這個部門規章我們發現只有出現上述四種情況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才會依法告知當事人具有聽證的權利。本案中張某實際上是構成未在當地批發企業進貨的違法行為,對張某的處罰即便是從重處罰其罰款數額也不會超過一萬元,不符合《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其提出申辯理由也就不成立,所以A縣煙草專賣局的處理程序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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