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2016年3月4日,寧陽縣煙草專賣局為打擊真品卷煙非法流通聯合公安交警、工商局等部門在京臺高速公路寧陽路段進行路查路堵。在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過程中發現王某駕駛一輛銀白色面包車形跡可疑,隨即執法人員將其攔停,在依法出示執法證件后,執法人員對車輛進行了檢查,經檢查發現該車后座上有341條某品牌卷煙。現場調查取證、勘驗完畢后,寧陽縣煙草專賣局向當事人王某、張某開具了先行登記保存書。
經過詢問得知該批卷煙并非司機王某所有而是乘車人張某在網上購買后準備銷售到泰安市大汶口鎮,張某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卷煙的有效證明也無法出具合法有效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既違反了煙草專賣品關于運輸的有關規定也觸犯了禁止倒賣煙草專賣品的剛性要求,對張某處罰應當采用合并處罰中重罰吸收輕罰的原則,無證運輸與倒賣煙草專賣品兩個違法行為對比,后者的處罰較重,所以對張某來說應按照倒賣煙草專賣品來定性處罰,但該類案件依據《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應移交給工商部門處理。王某是這起無證運輸案件的承運人,那么王某應當按照無證運輸的有關規定由煙草專賣局進行處罰。
法理解析:在行政處罰法中如果同一個行為屬于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違法行為,那么就要按照重罰吸收輕罰的原則進行處罰。本案中張某既有倒賣煙草專賣品的行為又有無證運輸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五條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除煙葉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
綜上,按照重罰吸收輕罰的原則張某的違法行為移交工商部門是完全合乎法律規定的,對承運人王某應做出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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