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2015年2月11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以“明白證 糊涂辦 執法隨意不規范”為題曝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煙草專賣局下屬的羅城縣局在許可證新辦及后續監管過程中管理混亂的問題。“羅城事件”發生后,煙草行業對規范許可證管理進行了深入思考。有的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積極改變原有的“重辦證、輕監管”的許可證管理模式,更加注重許可證的后續監管,采取以許可證到期后不予延續的方式注銷卷煙零售客戶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實際工作中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個人認為這種做法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理由如下。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申請延續,如果無正當合法理由而對申請人作出不予延續許可證的決定,并以許可證到期后不予延續的方式注銷持證人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那么注銷許可證的理由不夠充分。因為在持證人自身情況未發生重大變化和沒有發生嚴重違法行為的前提下,沒有法律依據明確規定可以不予延續,即使是當初辦證時出現錯誤,對不符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放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此種情況的糾正方式法律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可以由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撤銷許可證的處理決定,造成的損失應由相關煙草專賣管理部門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如果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簡單地通過不予延續而注銷持證人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那么持證人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就有可能產生法律風險。
相關法律法規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不予延續。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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