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摘自《東方煙草報》
解讀人:國家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 李鳴
采訪人:馮俊霞
2016年2月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對改革開放以來制定的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部門規章和文件進行全面清理。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家煙草專賣局立即著手對目前行業負責執行的有關規章進行研究論證,并決定對《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據國家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李鳴介紹,之所以決定對這兩件規章進行修訂,是因為于2002年頒布實施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和2007年頒布實施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款與新修改的《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存在不一致,另外,有些管理規定也與當前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不利于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3月中旬,國家局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充分溝通和請示后,及時啟動了兩件規章的修改程序。3月下旬,國家局舉辦了專題調研會,收集整理了在準運證和許可證管理過程中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隨后,又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立足實踐經驗、結合當前實際提出具體修改意見,起草了兩件規章的修訂草案。之后,又書面征求部分行業直屬單位對修訂草案的意見建議并再一次組織了專題論證會,在反復研究和多次調整后,形成最終修改意見,并提交給了工信部。
5月26日,工信部公布了新版《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并要求于7月20日開始施行。
李鳴告訴記者,兩件規章的修改,一方面,為了保證立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在保持現行辦法體例結構不變的基礎上,僅對其中的部分條款做相應修改調整;另一方面,立足當前煙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管理的實際工作需要,更加有利于加大對行政權力的規范和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
2015年以來,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部分條款先后得到修改。“為保證與上位法規定的一致性,兩件規章修訂了與上位法要求相沖突的內容。”李鳴介紹,比如新版《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刪除了關于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相應條款,并對相應內容做出及時調整。
李鳴介紹,本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原規章中表述相對模糊的條款。比如,在新版《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了準運證申請的主體條件。按照原第十三條規定,煙草專賣品運輸的調出方和調入方是“合法的煙草專賣品經營單位”。這種表述較為模糊,容易引起諸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是否也可以申請準運證”等疑問。因此,現第十三條使用了《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概念,將調出方和調入方明確為“合法的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或批發企業”,防止實踐中出現理解上的偏差或引起執行上的爭議。
同時,兩件規章此次修改都對適用范圍進行了調整或重新表述。舊版《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將適用范圍限定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而省內運輸的管理辦法則授權各省級煙草專賣局自行制定??紤]到目前省內運輸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申辦和管理已全部納入國家局統一開發的準運證管理系統,在實際操作上已實現統一規則、統一流程,因此新版《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將適用范圍擴展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新版《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則將適用范圍中“含海關監管區、免稅區等,港澳臺地區除外”的表述刪除,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本來就意味著“含海關監管區、免稅區等,港澳臺地區除外”。
為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簡化工作流程,新版《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修改了重新申請和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企業類型或經營地址發生改變等情況,按照原規定,這些情況都需要行政相對人重新申領許可證,不但程序復雜,還可能損害到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新版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除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外經營地址發生改變或具有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重新申領許可證,除此之外,其他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及時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即可。
在停業規定方面,李鳴談到,按原規定,行政相對人停業一年以上并經發證機關公告三個月后仍未辦理停業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也就是說,這意味著,行政相對人15個月既不開展業務又不辦理相關手續,才會被收回許可證。這樣既增加了專賣管理和卷煙營銷的成本,又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潛在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新版《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將行政相對人的停業時限從一年縮減為六個月、將公告時限從三個月縮減為一個月。
另外,新版《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也對申請辦理更換手續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按原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有效期內不能完成運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在準運證有效期滿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更換手續。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無法預知的,一旦發生致使運輸超期,要求行政相對人在準運證有效期內辦理更換手續并不現實。因此,新版管理辦法刪除了此類情況下申請更換準運證的時限要求,使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運輸超期后的補救措施更符合實際、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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