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抽了煙,被拘留兩天。近日,在深圳華強北一電子市場內,兩位煙民被華強北派出所處以拘留兩日的處罰。這樣的嚴懲,受到不少市民關注。
在室內公共場所吸煙的危害誰都知道,但一直以來這樣的問題都只被視作“小節”而未受重視。從權利的角度講,公民有選擇吸煙的權利,也有免于遭受二手煙侵害的權利。部分煙民為一時之快而不惜侵害他人權利,理應受到約束。去年5月1日,新修訂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開始正式施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同時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且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但因為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在室內公共場所吸煙依然司空見慣。
我國是《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國,這些年來從中央到地方頒布的各種控煙法規也不少。譬如早在1998年,深圳便已開始推行《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但這些法規卻常常被束之高閣,在實踐中并未得到很好的執行。“硬”不起來的法規不僅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更會有損法律尊嚴,也因此,這些年來不少人也呼吁當執法必嚴。如今深圳兩位煙民因為抽煙而被拘留,處罰不可謂不重,執法不可謂不嚴,但這樣的處罰,卻又留下了新的思考空間。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是好事,也理所當然,但這樣的執法能否一以貫之、持之以恒,卻仍是疑問。假如嚴格依法控煙從此事開始,那么沉睡已久的相關法規就當全被激活,在室內公共場所抽煙、違反相關條例者均須受到懲處;假如嚴懲了這兩位煙民之后一切回到從前,那么不僅意義有限,更有“選擇性執法”之嫌,被拘留的這兩位煙民,則更像是兩個運氣不佳的倒霉蛋。
同樣是控煙,自2009年7月1日起,香港所有公共場所開始全部禁煙,情節嚴重者還會被檢控,最高罰款5000港元。有關條例修訂后,香港方面授權警方、食環署等部門人員執法,對違例吸煙者索取身份證明文件數據,并向他們發出罰款告票,獲發告票者須于21日內清繳款項,否則會面臨法院的傳票。規定細致,責任明晰,使得控煙效果顯著。
眼下,新版《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正在醞釀之中,希望這部法規能讓控煙真正產生實效,避免出現有法可依卻“偶爾執法必嚴”的飄忽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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