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大眾日報》報道??? 公共場所控煙不力,固然與罰款額度太低有關。比如深圳市現行《條例》規定的控煙區吸煙罰款20元,的確低于天津和上海50元—200元。相比而言,經濟發展水平并不低的深圳,對“頂風作案”的煙民似乎罰得太少了,起不到震懾作用。所以,提高罰款標準,看上去符合控煙部門讓煙民“肉痛”的邏輯。
事實上,這種邏輯站不住腳,控煙罰款額度遠高于深圳的那些城市,效果也并不樂觀。歸根結底,公共場所控煙難,主要有幾個原因:一者,全民教育不夠,控煙難以凝結成一種共識。二者,相關控煙法律法規雖好,卻沒有明確執法部門的責任。從實踐結果看,監管部門存在“多頭管理”,但事實上誰也沒真正負責。三者,對控煙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的責任追究缺乏常態化,盡管《控煙條例》明確規定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的責任,或者對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但結果往往是,控煙不力卻始終沒幾個人受到處分,使得法律的尊嚴掃地。
某種程度上說,依靠提高罰款額度來控煙是一種管理錯位,是將自身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的責任,轉嫁給更多的煙民。說白了,在沒有理順管理體制機制,不能激發政府、輿論、民間組織和家庭等多方協同控煙動力的前提下,提高處罰額度的做法,只會使重罰淪為執法部門創收的手段,本質上無助于控煙達到實質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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