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恩施新聞網報道 11月29日,咸豐縣人民法院對湖南田某、陳某非法經營卷煙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1年零4個月,宣告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兩被告所經營的1170條卷煙沒收、價款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田某、陳某2012年10月7日將收購的利群、南京、玉溪、蘇煙、黃山等卷煙1170條,在未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情況下,借用他人車輛從湖南龍山運到咸豐,然后利用咸豐開往上海的客車運往上海銷售,在途經咸豐縣忠堡鎮構皮嶺木材檢查站時被查獲。經湖北省煙草專賣局鑒定,該批卷煙價值15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田某、陳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經煙草行政部門許可、未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情況下經營煙草制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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