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這個商店賣電子煙給我的孩子。他還是一個未成年人,懇請你們一定要嚴肅處理。”今年3月底,浙江寧海縣煙草專賣局的工作人員接到了一名群眾的電話舉報。
2022年5月1日,《電子煙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也明確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等煙草制品”。
寧海縣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聯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電子煙零售店開展專項檢查。(王偉杰 攝)
接到群眾的舉報后,寧海縣煙草專賣局聯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前往寧海縣某電子產品經營部進行詳細核實,掌握了確鑿的證據。經調查,發現該經營部在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按規定要求15周歲的初三學生王某出示身份證件,向其銷售電子煙彈。
“我們沒有完善的監管系統,就看買電子煙的是不是未成年人,還真不好判斷,看著比較大的,就賣給他了。”該店的從業者辯解道。寧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當即出示了該店向未成年人售賣電子煙的相關證據,確認了從業者在未核對購買者身份證的情況下即銷售電子煙的事實。
5月23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5020元的行政處罰。這是《電子煙管理辦法》施行后,浙江省內查獲的首例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違法案件。
同時,這家店也因為處罰,被寧海縣煙草專賣局予以“三年內不得辦理電子煙零售許可證”的處理。
寧海縣煙草專賣局聯合縣公安局禁毒大隊開展清理整治電子煙違法犯罪系列專項行動。(王偉杰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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