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M縣煙草專賣局查處劉某無證經營案件一起,因涉案金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將案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在公安機關審理的過程中,零售戶呂某聲稱自己和劉某共同經營報刊亭卷煙生意,是合伙經營,不應按照無證經營處理。
公安機關隨即傳喚零售戶呂某進行詢問,詢問過程中呂某仍堅持與劉某共同經營的說法,并向民警提供了虛假陳述。為證實案件事實,公安機關出示了犯罪嫌疑人劉某的陳述,以及蘇某、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呂某最終承認了自己授意劉某非法收購香煙,以獲得不法利益的行為。
后經M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明知他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卻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包庇罪。鑒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呂某的行為雖未直接構成非法經營罪,但其包庇行為嚴重干擾了司法公正。鑒于被告人呂某自愿認罪、認罰,法院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所謂“包庇行為”,是指明知對方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卻仍然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支持或作假證明等幫助,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煙草專賣制度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國家專賣制度,經營煙草零售制品必須依法持有合法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任何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行為都可能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時,公民有如實作證的義務,不得進行虛假陳述或提供假證明等。如果為了個人利益而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偽證,將面臨法律的嚴懲。此外,若因虛假陳述導致案件處理不當,還可能承擔妨害司法公正等其他法律責任。
通過此次案件,再次提醒廣大公民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如實履行作證義務,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