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廣東廣州市市民孫女士新開了一家加油站。為吸引顧客,她在加油站貼出充值活動告示,內容為“在本加油站辦理加油卡并預充值5000元,就送品牌卷煙”。活動期間,加油站生意火爆。不料很快,當地煙草專賣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上門檢查,發現該加油站并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執法人員告知孫女士無證經營煙草制品屬于違法行為,但孫女士堅持認為卷煙是無償贈送,不能算“經營”。隨后,執法人員為其講解了原因,并對加油站無證經營卷煙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成立的前提必須是無償。而在孫女士的案例中,消費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規定的充值“任務”后,才能獲得“贈品”,卷煙已成為商家所銷售商品的一部分。因此,商家贈送卷煙的行為不屬于贈與,而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品買賣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孫女士將卷煙作為油卡充值活動禮品贈送給消費者的行為視同銷售卷煙。由于孫女士并未辦理許可證,屬于無證經營煙草制品,因此受到相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切勿經營煙草制品。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