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案例:2015年4月2日,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煙草專賣局依法查獲車牌為粵AL4570重型半掛牽引車違法運輸卷煙1749.6條,案值人民幣227742.46元。經查,上述卷煙系承運人從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里水鎮運往江蘇省蘇州市新區(當事人不詳)。贛州市南康區局調查后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違法事實,并于2015年4月14日發出公告,要求當事人于5月14日前來接受處理,公告期滿,當事人未前來接受處理。在此期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發布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18日,南康區煙草專賣局依據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煙草專賣品的行政處罰。
解析:本案違法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修訂前,處罰時間在法律修訂后,案件處理究竟是適用修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還是修訂后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涉及到新法有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問題,即修訂后的法律對之前的行為有無約束力。關于法之溯及力問題,部分學者的觀點認為:“如果法律溯及既往,人們就無法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在法律下是自由的。因為人們只有在知道行為時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的行為。”換言之,如果明天的法律對我們今天的行為產生約束力,我們將無法判斷今天的行為是否被明天的法律宣布為違法或犯罪,那我們今天什么事情也不敢去做,將失去最基本的行為自由。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對法之溯及力采取的是以“從舊為原則、從輕為例外”做法。也就是說,本案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行為時舊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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