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予扣減。
部分涉案人員到案后辯稱,檢察機關指控的雪茄中,有合理自用和幫助他人代買的部分,應予以扣減。此觀點是不了解走私犯罪本質的表現,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主觀上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客觀上有偷逃稅款的危害行為且達到一定稅額,而不論其走私進境的貨物、物品的用途。
如在【(2022)閩刑終269號】施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一案中,關于上訴人施某提出本案走私進口雪茄中其自用及幫他人代買的部分應從偷逃應繳稅額中扣除的上訴理由。經查,在案證據證實,上訴人施某明知海關對于郵遞進境雪茄的相關監管規定,仍通過將同一批次購買的雪茄拆分成多個郵包、每個郵包不超過100支的規格,并低報價格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將本屬于以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偽報為個人自用物品郵寄進境,偷逃應繳稅款。涉案14046支雪茄均系施某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施某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其提出自用部分和幫他人代買的部分應從偷逃應繳稅額中扣除,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此部分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