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介紹】
煙草零售戶尚未出售的假煙被查獲后,煙草執法部門應該如何給予行政處罰?
【問題分析】
根據煙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銷售假煙屬于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行為對應的處罰措施有四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公開銷毀。其中,責令停止銷售和公開銷毀并無疑問,問題的關鍵在于對尚未銷售的假煙能否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罰款。
首先,《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了“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換言之,違法所得必須是實施了違法銷售行為取得的款項。本案中,假煙尚未銷售,沒有產生違法所得。
其次,由于行為人并無銷售行為,不產生違法所得,也不存在違法銷售額,故而不能處以罰款。假設以尚未出售的假煙貨幣價值作為罰款基準,無疑是將假煙貨幣價值作為了銷售總額,這樣一來,便相應的產生了“違法所得”,按照規定還要沒收該部分款項。但是,根據規定,違法所得必須是實施了違法銷售行為取得的款項,而該案并無銷售行為,如此一來便產生了邏輯矛盾。由是觀之,不能把尚未銷售的假煙貨幣價值作為罰款處罰基準。
綜上而言,對于尚未銷售的假煙,未產生違法所得,不能處以罰款。
【相關規定】
1.《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3)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
2.《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3)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3.《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3)第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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